服务热线
15366873355
1、准备好相关过户的申请资料;
2、原宅基地和现宅基地使用者共同向村委会发起申请;
3、村委会审核后再向国土资源所申请,国土资源所地籍调查,或国土局地籍调查,对审批公示十五日;
5、由所报国土资源局进行办理。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2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受让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不仅仅应从宅基地使用权的案件上来把握,同时也应考虑签订合同的主体。主体不合法,同样会导致合同无效。
农村房屋买卖由于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对其效力的认定,司法实践中认定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以下特点:
1、农村宅基地的产权归集体。在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而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也因产权的不同而分为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建设用地属于国家,宅基地则属于集体。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即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农村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有限性,即宅基地原则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权人利用宅基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供其居住和使用,不能将宅基地使用权出让和转卖。另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即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或者是交纳很少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