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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办理。但是通过抵押房产借贷,并办理了全权委托公证存有风险。如果受托人违背委托人的意思,未按委托人指示办理委托事项,则委托人的权益容易受到侵犯,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要尽量避免办理这种全权委托。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订立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记载法律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债权人、债务人、抵押人的姓名(名称)、住址;
2、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房地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5、抵押担保的范围;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房地产抵押合同所记载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当事人应当予以补正。
1、为规范房屋买卖经济服务市场价格行为,降低房屋买卖经济服务费用负担,中央发改委与住建委就联合下发了《关于降低房屋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房屋买卖经纪服务收费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或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统一不超过2%。
2、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由房屋买卖当事人自愿选择,通过购房合同明确约定。其中代办房地产登记服务收费,不超过500元/宗;代办贷款服务收费,不超过300元/宗;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收费,不超过200元/宗;按照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人与经纪机构协商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