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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12月,哈尔滨市的热费收缴工作也进入“倒计时”。小编从市供热办获悉,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热用户需在12月31日前缴纳本供热季热费,逾期不缴或拒不缴纳热费的,将按欠缴热费的1%。按日收取违约金。
本文配图采摘自:江都实验初中学区房 www.841148.com
近日,哈市部分小区住户接到热企催费通知称,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在本月末未向供热单位缴纳热费的用户,抓紧时间缴纳热费,公司将于12月10日起对其限热,出现一切后果自负。
小编从哈市供热办获悉,此通知条款时间引用错误,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逾期未交将产生违约金。
哈市供热办负责人介绍,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四条,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需退还热费的,应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