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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二手房房产过户手续一般要经过如下程序:
1、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的约定时间内,持不动产权证、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请成交价格;
2、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书面答复;
3、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屋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
4、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营业税等有关税费;
5、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单,并依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的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领取不动产权证。
购买二手房后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需要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证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证明材料,涉及不动产面积变化的需提交面积变化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此外还有缴款凭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其中,关于申请人身份证明: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身份登记证明;境外(包括港、澳、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属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境内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军人应提供有效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提交有效的临时身份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的,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自然人的,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外籍自然人的,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汉字译本:公证处翻译中心中文译本或其所在国大使馆翻译认证)。
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①自然人委托的,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签署委托书,并经登记机构见证;②境外申请人委托的,提供经公证或其所在国大使馆的委托认证)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非自然人委托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另外,缴款凭证包括土地缴款凭证,即《土地转让行为已征税证明》《契税完税情况证明》或土地转让行为免税(不征税)证明;房屋缴款凭证,即《契税完税情况证明》《房地产办证证明》《税收完税证明》;商品房的需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