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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转让时,房屋出让人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在2012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受让人可以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卡、房屋权属证明(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身份证明到相应专户管理银行单方办理分户账过户更名手续;在2012年1月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受让人应持上述办理材料与房屋出让人一起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过户更名手续。
1、到总咨询台初审,打印合同(报税用,报指导价)。买卖双方身份证,卖方结婚证,产权证。
2、查档窗口,卖方本人出示身份证和产权证,填表排号查询。
3、报税一楼总服务台,交产权证,卖方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合同复印件各一份(同时出示以上证件原件),查挡资料,有公正书的需交公证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递件窗口,出示产权证,买卖双方身份证,卖方结婚证,合同原件。领取取件通知单。
5、取件窗口拿取件通知单领取维修基金票到总服务台,交税后单方取件只需买方出示身份证,填写取件确认单后打印新产权证到窗口贴完税证明。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
(3)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