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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首套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对已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贷款余额的,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
2、对已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所购住房价值的40%,执行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3、对购买第三套住房的不予以贷款。首付比例成数与所购住房楼龄有关。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2、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3、申请时在公积金中心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没有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拟购买住房的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4、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规定比例。
5、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6、能提供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7、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1、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的职工家庭,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上限70万元)。
2、单职工家庭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上限40万元)。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时间系数为0.5。
3、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4个月的,时间系数为0.9。
4、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时间系数为1。
5、异地贷款缴存时间系数统一为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