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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都需要具有深圳本市户籍。
2、申请人参加深圳市社保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为新引进人才的,参加深圳市社保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家庭存在优抚或残疾情形的,无社保累缴时间要求。符合一项即可。
3、申请人已婚或属于单亲家庭。申请人为单身居民的,须年满35周岁。
4、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五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在深圳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在深圳市未领取购房补贴。
一、安居型商品房轮候:
1、申请人登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系统在线填写申请信息,并根据系统的提示,预约到区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时间。
2、区受理窗口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初审。
3、初审符合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条件的,由区受理窗口出具《备案回执》,扫描并上传申请人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提交市主管部门终审;不符合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市主管部门终审。市主管部门按季度会同市规土委、民政、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批量核查有关条件,包括婚姻、户籍、住房及宅基地、购房补贴、区级政策房等。
5、终审符合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条件的,纳入轮候数据库;终审不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
6、按季度更新并公布轮候册。
二、已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充申请安居型商品房轮候:
1、申请人已在系统中填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或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备案回执》。
2、申请人登录系统在线填写申请信息,并根据系统的提示,预约到区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时间。
3、区受理窗口受理及初审。
4、没有公共租赁住房《备案回执》的,需核查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初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出具公共租赁住房《备案回执》。
5、初审符合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条件的,由区受理窗口出具《备案回执》,扫描并上传申请人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提交市主管部门终审;不符合安居型商品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出具对应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6、市主管部门终审。市主管部门按季度会同市规土委、民政、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批量核查是否符合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对应的条件,包括婚姻、户籍、住房及宅基地、购房补贴、区级政策房等。
7、终审符合对应条件的,纳入对应的轮候数据库;终审不符合对应条件的,由市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
8、按季度更新并公布轮候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