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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携带相关申购材料至市住保办提出申请;
(二)市住保办集中审核,将审核通过的名单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家庭进入轮候。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财产、车辆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申请部门或单位报告,由市住保办、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重新确认保障资格。一经查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立即取消其轮候资格。
(一)申请人携带相关申购材料至市住保办提出申请;
(二)市住保办集中审核,将审核通过的名单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家庭进入轮候。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财产、车辆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申请部门或单位报告,由市住保办、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重新确认保障资格。一经查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立即取消其轮候资格。
(一)由申请人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材料,填写《南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并签署《诚信承诺书(授权书)》;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全面核查申购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住房、财产、车辆等信息,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社区内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应将初审通过的家庭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街道报送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购家庭住房状况审核认定。审核通过的,将相关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
(四)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购家庭经济状况审核认定。对拟认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区民政部门在《南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收入认定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认定意见集中转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五)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区民政部门反馈意见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将通过审核的家庭的材料集中提交市住保中心;
(六)市住保中心自接到区住房保障部门初审意见 30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登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可批准申购家庭取得轮候资格,待购共有产权保障房。经审核,不符合申购条件的,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部门,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