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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身居民、两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左右;
2、两至三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左右;
3、三人及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左右;
4、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房源,可以根据情况面向五人及以上家庭配租。
配租人数为计入配租面积家庭人口数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以上配租建筑面积的标准以深圳为例,具体请以当地政策为准。
1、申请登记:需要的登记资料包括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
注意事项:如本人无法到现场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手续的,受托人应持公证部门生效的《授权委托书》和有关身份证明办理。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不再另行通知),逾期未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配租。
2、计分排序:配租根据当地相关规定的轮候排序规则进行计分排序,并确定入选名单进行公示。
3、轮候选房:准予配租家庭按照公布的选房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选定配租房屋,并领取《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定位通知单》。
4、签订合同:实物配租家庭确定配租房屋后,在规定时间内(时间另行通知)持《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定位通知单》和身份证到区房产经营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缴纳房屋租金,并办理入住。
1、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2、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
3、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4、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审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5、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6、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
7、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住房范围内,自行选定具体的住房,并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
具体以当地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