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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只能用于家庭自住,不得转让、赠与、出租、出借、擅自调换或者改变房屋居住用途,购房家庭退出或者取得其他住房的,应当向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产权人按照规定价格回购。
2、承租家庭或者个人擅自出租、转租配租型保障房的,以及承购家庭转让、赠与、出租配售型保障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产权人收回房屋,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3、限价商品房主要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提供的限定价格、限定面积的商品房,是一种限制高房价的临时性措施,限制价格限制面积限制销售对象,但本质是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定建筑标准、销售价格和供应对象,但本质是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4、限价房不可转让,确需转让的,由政府回购。已满5年的可以按照市场价出售,但都需要交纳一定的土地收益。
1、配售型保障房供应对象为本市城镇户籍的无房家庭,且从未享受过任何福利分房或配售过保障房等政策性住房,与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形成合理的衔接。分配实行项目登记制,不搞轮候。
2、配售型保障房实行封闭管理,房屋只能用于自住,不得上市出售,不得出租、出借、赠与、擅自调换或改变住房用途;确需转让的,政府予以回购或再配售。
3、配售型保障房是指保障家庭按照政府确定的销售价格购买,退出时由政府组织回购的住房,可以集中建设或者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家庭成员在北京市均无住房,且未取得过福利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北京市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