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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2、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家庭不拥有机动车辆、出租房屋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5、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或者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或者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退休职工。1966年底以前的归国老华侨。
1、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2、离婚不足2年的。
3、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4、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5、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6、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7、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