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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4月8日,北京发布《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于已购经适房再上市,执行“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
2、对于新房而言,5年后上市出售应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补交金额根据原购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的70%补交,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3、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北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申请人需年满30周岁);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及资产符合政府规定标准。
1. 一人家庭成员,年收入在227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24万元及以下;
2. 二人家庭成员,年收入在363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27万元及以下;
3. 三人家庭成员,年收入在453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36万元及以下;
4. 四人家庭成员,年收入在529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45万元及以下;
5. 五人及以上家庭成员,年收入在600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48万元及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