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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的。
(二)对于房屋有严格的面积限制,需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
(三)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的;或家庭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的。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的。
需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上海市城镇家庭居民,才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符合申请条件的按要求提交申请所需材料,并填报相关申领表,提交等待审核。
区房管局受理申领后,对要件原件进行审验,并与有关复印件进行核对。经审阅契合条件的申领人,填写《上海市定向采购经济适用住所申领审阅表》;对经审验不契合条件的,将要件原件及复印件退回申领人,并向其出具《上海市不契合采购经济适用房条件告知书》。
初审过程中,大街(乡、镇)住所保证安排将在15个作业日内完结户籍年限、住所面积核对,审阅通过后,公示区房管局将经审验契合条件的申领人家庭人员、收入、住所等状况在拆迁现场或地点大街办事处公示栏进行公示。
初审通过的,区(县)住所保证安排在15个作业日内完结复审阅查,随后展开为期7天的复审公示。
申请审核通过的家庭将通过计算机程序进行摇号排序,并依据排序先后进当选房专场选购住所。所以说,采购经济适用房的成功与否,不取决于申领时间的先后顺序。两次摇号,首要采纳揭露摇号办法轮候选房,第1次摇号断定轮候次第,树立轮候名册;第2次摇号断定采购或承租的经适房。
申领人自《购房证实》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持该证实、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经济适用住所出售单位采购经济适用住所。出售单位与契合规矩的购房人签定《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所买卖合同》后,回收买房人所持《购房证实》并留存备检。居民采购经济适用住所后,应当按照规矩处理权属注册。在处理权属注册时,注册有些应与网上出售明细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处理权属注册,并注明“经济适用住所”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