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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适用房购买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婚姻证明(未婚须由户口所在区民政局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已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及现今婚姻状况证明;
4、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以下统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
5、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上一年度收入情况、住房情况证明(格式见附表),单位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除外);
6、无业或无固定职业的,收入情况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格式见附表);
7、申请人(或配偶)为户口簿户主的,须提供户口地址房产证明。户口地址与房产证明地址不符的,须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
8、配偶方为外地城镇户口的,须提供当地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及当地相关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材料。
在准备购买经济适用房之前要确定自己符合购买条件,一般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基本条件包括:
1、有当地常驻城镇户口的家庭。
2、收入符合当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标准,每年公布一次。
3、无房或现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年龄在28周岁及以上的单身家庭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具体条件以当地政策规定为准。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2、申请: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3、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并在社区公示。
4、复核: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会同区民政局复核并评分。
5、批准和公示:市住房保障办会同市民政局复核并在市国土房管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市住房保障办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准购证明。
6、轮候:市住房保障办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7、配售通知:市住房保障办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8、选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轮候人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