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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2、申请。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3、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并在社区公示。
4、复核。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会同区民政局复核并评分。
5、批准和公示。经复核符合申购资格的,在市国土房管局等相关网站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并公告。
6、轮候。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顺序。
7、配售通知。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8、选房。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
1、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对象主要是家庭年工资收入3万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同等的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教师和离退休职工。
2、凡是申请购买当地的经济适用房,必须由申请经济适用房职工所在单位出具住房、审查证明和收入情况调查,由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后方可购买。
3、经济适用房销售的价格,按照现在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购买低基准价为每平方米1500元,根据当地的地段等方面情况不同以及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
4、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前期工程费和勘察设计;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