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15366873355
经济适用房不可以买第二套。因为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收入要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而且是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如果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就不能再买第二套。
1、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2、它是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是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实行由地方政府行政划拨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按保微利的原则确定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3、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商品房的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收入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内政府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2、申请。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3、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并在社区公示。
4、复核。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会同区民政局复核并评分。
5、批准和公示。市住房保障办会同市民政局复核并在市国土房管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市住房保障办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准购证明。
6、轮候。市住房保障办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7、配售通知。市住房保障办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8、选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轮候人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