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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房是可以贷款购买的,但是并不是所有安居房都可以贷款买房,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安居房才可以申请贷款来购买:借款人所购的安居房是因房产要动迁,由动迁公司为其购置的中低价商品房,可以申请贷款购买。借款人所购买的安居房可以上市交易,产权明晰,土地证是属于国有的。
1、安居房指实施国家“安居(或康居)工程”而建设的住房。是党和国家安排贷款和地方自知自筹资金建设的面向广大中低收家庭,是对4平方米以下特困户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由政府补贴的非盈利性住房。是直接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而建设的住房。
2、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申请人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申请人依照《扬州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申请人为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一居室安居型商品房。
1、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身份证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扬州市安居型商品房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材料。
2、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享受本市住房优惠政策情况、本市住房情况、缴交医疗保险情况进行核查。相关部门的核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市住房保障部门。
3、审核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市政府网站、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15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安居型商品房申购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轮候信息应当公开。
5、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选择住房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合格意见,并将审核合格名单抄送市房地产登记机关。
6、申请人持审核合格意见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签订10日内,由建设单位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7、建设单位办理安居型商品房初始登记后,协助申请人办理政策性住房(绿皮)房地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