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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价格,一般来说是会低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为原则,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等基础上确定。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也是实行了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2、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定价权是在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比如说实际租住2年以上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改售”的价格,可以在核定的销售价格基础上下浮动5%。
共有产权房,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赎回”产权。共有产权房自2007年起在江苏省淮安市进行试点,该模式已在江苏省其他地区获得了推广。
共有产权房,这个是由当政府让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低价配售给一些符合条件的家庭,至于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还有一些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
1、“共有产权房”这种是作为经济适用房的变异形式,可以说它的特点就是以价格形成机制。“共有产权房”用地性质由划拨改为出让,同时它也是完全按照了商品房进行开发,销售价格计算也等同于商品房。
2、还有一个特别的特点就是在于“共有产权房”的出资方式,这个就是由政府按照“三七开”或“五五开”垫资,可以说这不会影响到购房者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等。就其出资方式的本质来说,与开发商推出的所谓“零首付”优惠政策比较,垫资人就是属于政府,后者的垫资人是房产商,从融资模式上看,本质上是没有差别的。
1)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房合同或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
(2)申请家庭在本市有住房转出记录的。
(3)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
(4)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的,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