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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高空抛物物业一般没有责任,但有协助调查的义务,物业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所涉事楼层住户均需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的规定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有关高空抛物的行为,是需要根据实际造成的后果来进行认定处理的, 特别是不同的涉案情况所认定的具体事项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涉及到严重的违法事实的需要从严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