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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刚需分四类主要是指刚需选房顺序分为四个顺位,对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按以下四个顺位复核购房资格。
1、第一顺位: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二是落户在项目所在区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2、第二顺位: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3、第三顺位:落户在项目所在区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4、第四顺位:具有项目所在区购房资格。
扬州刚需购房政策规定根据《关于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支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居民家庭,列入刚需家庭优先摇号排序选房范围:
1、首先,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离异(丧偶)父(母)和其未成年子女,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离异、丧偶等单身以个人为居民家庭;夫妻离异的,购房登记时离婚应已满两年
2、第二,根据5月15日新政后,将我市原有无房居民家庭认定标准中的“2016年10月1日开始,在扬州市没有住房转让交易记录”,优化调整为“登记购房之日前2年内无住房转让记录”,其他认定标准不变。
3、第三,购买的商品住房位于扬州市住房限购区域的,登记购房人须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购买的商品住房位于我市住房非限购区域的,登记购房人须为我市户籍居民。
最新消息:5月16日,扬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刚需购房上提出以下具体措施:
1、优化家庭住房总套数认定标准。近郊区(市)县已购或新购住房不纳入中心城区购房时家庭名下住房总套数计算。
2、优化无房居民家庭认定标准。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登记购房之日前2年内无住房转让记录的,认定为无房居民家庭。
具体如下:
为贯彻落实市委“三个做优做强”战略,支持人口有序纾解,近郊区(市)县已购或新购住房不纳入中心城区(青白江区除外)购房时家庭名下住房总套数计算。即,居民拟在中心城区新购住房的(包括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其家庭成员位于近郊区(市)县(东部新区、青白江区、新津区、简阳、都江堰、彭州、邛崃、崇州、金堂、大邑、蒲江)的住房,不再纳入家庭住房总套数计算。
04为贯彻落实中央“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及“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精神,将我市原有无房居民家庭认定标准中的“2016年10月1日开始,在扬州市没有住房转让交易记录”,优化调整为“登记购房之日前2年内无住房转让记录”,其他认定标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