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15366873355
1、开发商要承担在房屋未交付前这一段时间的损毁、灭失的风险。
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所以在不收房的这一段时间里,开发商仍然要对我们的房屋负责,万一发生了损毁、灭失的事故,开发商仍然要承担责任。
2、对贷款,开发商仍然要对银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在我们的借款合同中,开发商要承担办理产权证,并将办好的产权证直接交给银行的义务。如果不收房,产权证自然也就无法办理。在产权证没有交付银行之前,开发商要就我们的贷款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这就意味着,在不收房期间,一旦我们不按期还款,银行可以选择起诉开发商。直到办好了产权证,并交付给银行质押,开发商的担保责任方能解除。所以,在不收房期间,开发商是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的。
业主不交房的原因有哪些只要卖方交付的房屋符合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一般为规划验收和消防验收),业主不应拒绝收房。业主也不能简单的以质量瑕疵为由,拒绝收房,否则视为卖方已经交付。但如果存在下面几种情形,可拒绝收房: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
5、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6、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8、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前提的。
9、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分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