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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价格法的规定,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超标的,业主可以向物价部门投诉,要求物业公司退还多收的物业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亦能作为物业服务收费的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该条明确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同样具有约束力,业主作为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项下实际的权利享受者和义务承担者,已然成为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实质当事人,该条是为了避免出现业主以自身并非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形式上的当事人以逃避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情况。
2、发生治安问题不当然作为拒付物业管费的理由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物业服务人有义务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治安、环保、消防安全,如有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人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业主不能以此作为拒付物业管理费的理由。
3、明确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该条就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本条第三款为新增的规定,虽然物业服务人有权催收物业费,但仍需注意以合理方式进行催收,不得采取影响业主基本生活的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