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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的传统观念就是有房才有家,所以结婚前买新房是十分普遍的事情。当然买房是一笔大开销,小两口未必能承担得起,往往双方父母或多或少会给予援助。因此,在房产证署名的问题上也可能因具体情况变得多样,一般来说有五种不同的署名选择,不同的署名方案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有些经济实力的家庭可能会有这样子的情况——买房的所有房款由准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家庭独自承担,而房产证署一方一人名字。而这还分两种情况,其一是署名为出资方,其二是署名为非出资方。
① 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
② 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结婚,该房屋属于产权证上所载一方的名下,但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双方结婚,则属于产权证下该方的个人财产。
毕竟是为了结婚买的房子,房产证写准夫妻双方名字的情况是比较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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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准夫妻终成眷属。房子将视为夫妻的共有财产,即便是父母出资,如果没有借条等相关证据,这出资买房也将被视为赠与夫妻两人,为夫妻双方共有,若以后离异了,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款项。当然“有福同享,有债同背”,买房贷款也是夫妻的共同债务。
② 若购房后准夫妻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反而分手了。那么房子依然是为双方共有财产,买房贷款也是双方共有债务。而若涉及父母出资,父母要追讨出资房款则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是以准夫妻双方结婚为前提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
这是由一方承担全部房款,那么这就属于婚前财产,基本上没另外一方什么事情。但是如果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房贷的话,一旦离婚,另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对方及其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对于出资方的父母或许会考虑到准夫妻一天没有结婚,存在不确定性,因而房产证会署父母名字,而这种情况,房子就是父母的财产,贷款也是父母的债务。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而双方最后离婚,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向父母的借贷,并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这种情况房子将是准夫妻和双方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其共有债务。如果婚后仅用夫妻双方的婚后收入还贷的,双方离婚,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则无权享有该部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