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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还房贷提取公积金,每月可提取1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一年最多提取12次。
2、购房一次性付款提取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全额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一年最多提取4次。
3、自建、大修自住房、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年可提取1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
4、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全额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
一、住房类:
(一)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自住: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内的余额。
2、租赁其他住房的,自2016年4月1日起,最高提取额度为每人1000元/月,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限额不超过12个月。
(二)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
1、贷款首付提取:提取金额截止签订购房合同当月的个人账户余额,个人账户余额超过首付款金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
2、还贷期间提取:提取金额为截止最近还款月(以还款凭证记载最近一笔还款的月份为准)的个人账户余额,且不得超过上次提取月至最近还款月期间的还本付息额,超过的按实际还本付息额提取。
3、贷款还清提取:提取金额截止贷款还清当月的个人账户余额,个人账户余额超过还清金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
4、职工申请办理住房补贴提取业务的,参照执行,提取额度与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工龄未满20年的,在提取一次性住房补贴时,单位应按借款协议书核定提取金额。
5、职工本人账户余额不足上述提取限额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三)购买自住房提取:
1、截止签订购房合同当月后满一年的账户余额;本人账户余额超过实际购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
2、职工申请办理住房补贴提取业务的,参照执行,提取额度与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工龄未满20年的,在提取一次性住房补贴时,单位应按借款协议书核定提取金额。
3、职工本人账户余额不足上述提取限额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截止签订建、修合同当月后满一年的账户余额;本人账户余额超过实际购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
2、职工申请办理住房补贴提取业务的,参照执行,提取额度与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工龄未满20年的,在提取一次性住房补贴时,单位应按借款协议书核定提取金额。
3、职工本人账户余额不足上述提取限额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1、截止电梯检验报告上的制造日期后满一年的账户余额;本人账户余额超过该户实际支付加装电梯总承包单位的款项,按实际支出数提取;
2、职工申请办理住房补贴提取业务的,参照执行,提取额度与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工龄未满20年的,在提取一次性住房补贴时,单位应按借款协议书核定提取金额。
3、职工本人账户余额不足上述提取限额的,其配偶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职工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二、非住房类:
1、离休、退休(退职):提取金额为职工当前缴存账户所有余额。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金额为职工当前缴存账户所有余额。
3、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提取金额为职工当前缴存账户所有余额。
4、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满半年:提取金额为职工当前缴存账户所有余额。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政府部门核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有效期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均可提取。
6、出国、出境定居:提取金额为职工当前缴存账户所有余额。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金额为职工当前缴存账户所有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