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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已跟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情况下,在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一是广告内容属于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进行宣传;二是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三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在购房者只是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意向协议等的情况下,购房者因开发商的不实广告造成损失的,在能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广告法》等相关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1.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另外《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沙盘需一致。”也就是说,沙盘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毕竟那是我们买房最直观的表现。
2.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退房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