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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制统称为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兴建或即将新建但尚未竣工的商品住宅,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某一时期拥有所购房屋的一种房产交易行为。
1.已经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2.持有建设工程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 的四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4.同金融机构已经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根据《房地产转让办法》第32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3.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商品房建设安装工程的总 已经完成25%以上,或者商品房的建筑基础工程已经验收合格;
6.已经确定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
7.已经与在上海注册登记的银行签订了预售款监管协议;
8.已经制定房屋使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