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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对违约方赔偿损失采取的是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赔偿损失的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因卖方违约造成买方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房屋升值部分利益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卖方应当予以赔偿,但是应该考虑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
房屋增值部分损失产生后如何确定1、可以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增值部分损失
最相类似房屋确定的标准:首先是同户型同幢同楼层;其次是同户型同楼层相邻幢;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证据的搜集可以考虑从中介公司询价并出具情况说明,安居客等二手房网络交易平台出具的相关数据确定等。
2、通过卖方将房屋再次出售价格(或买方购买同类型同地段房屋价格)与买卖合同成交价的差额确定房屋增值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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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增值部分损失
①可以在诉讼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除了房屋增值部分损失数额的确定外,如何确定评估的截止期限也是重要问题。这为诉请数额确定及法院裁判提供了赔偿标准,同时,诉前委托评估机构被对方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较大。
②也可以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对房屋增值部分损失进行评估,优点是被对方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较小,缺点是该部分诉请数额的不确定以及存在不被法院准许的可能。
总之,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法院对房屋增值部分损失的认定是在确定房屋增值部分损失存在的前提下,考虑买方的履约情况、审理期间房屋涨跌情况、卖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扣除买方未采取措施不当扩大的损失等情形,同时结合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综合判定。